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2年11月2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居民等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其中,非中共党员、妇女、专业技术人员等应当有适当的比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二)经常居住地在本街道辖区内或者在本街道的村、社区、辖区单位工作,熟悉街道情况,热心参与街道公共事务;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议事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以民主推荐方式产生。村、社区和辖区单位可以依照规定推荐成员人选,并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进行审核,成员人选正式名单报请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经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由人大街道工委颁发证书。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缺席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的;
(三)向人大街道工委申请退出并被接受的;
(四)有其他不再符合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单独或者联名提出议题建议。
议题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开。
(一)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二)人大街道工委工作计划,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计划,街道重大项目计划;
(三)街道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街道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四)辖区单位参与街道公共事务的情况;
(五)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征集并列入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或者专项议事活动的议题;
(六)人大街道工委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事项。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每年年初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听取街道居民议事会对人大街道工委本年度工作计划、街道办事处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街道辖区内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保护的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由街道居民议事会票选推荐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会议材料送达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根据会议议题涉及的内容,可以邀请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项议事活动,广泛收集和反映街道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街道居民议事会开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培训和指导。
鼓励人大街道工委利用数字技术,拓宽意见建议的收集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街道居民议事协商。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出席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或者参加专项议事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