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每年年初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听取街道居民议事会对人大街道工委本年度工作计划、街道办事处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街道辖区内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保护的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由街道居民议事会票选推荐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会议材料送达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根据会议议题涉及的内容,可以邀请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应当按时参加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