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3,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30, 2022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2年8月25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水行政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
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Chapter 2规划建设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分区建设指引、建设管控要求等内容。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雨污实现分流,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有效控制,消除城区黑臭水体;
(三)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城市易涝点基本消除;
(四)自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
(五)其他要求。
前款规定的指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应当进行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去除、削减海绵城市设施功能或者降低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监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移交。
Chapter 3运行维护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
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行维护,按效付费。
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海绵城市设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
(一)按照设计要求、竣工资料、运行状况等制定维护计划、管理制度;
(二)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做好人员培训;
(三)开展日常巡查维护,如实做好巡查维护记录,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四)制定应急处理制度;
(五)暴雨、台风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设施和警示标识进行专门巡查,及时进行针对性维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
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Chapter 4保障监管
(一)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进度和绩效纳入年度考核;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鼓励、支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四)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
(五)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
(六)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渗透设施包括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等。
转输设施包括植草沟、渗管、渗渠、道路径流行泄通道等。
调蓄设施包括调节塘、调蓄池、雨水罐等。
集蓄利用设施包括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等。
截污净化设施包括初期雨水弃流设施、植被缓冲带、人工土壤渗滤等。
附属设施包括土工布(膜)、排水盲管、溢流井、检查口、监测井、导流设施、屋面雨水断接、植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