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