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将海绵城市相关建设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