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22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2
- Articles
- 40 articles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1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工农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以及节约保护和防洪要求相适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强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发展节水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Chapter 2水资源规划与配置
综合规划按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一)黄河、辽河、嫩江内蒙古段重要一级支流及自治区重要湖泊的综合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自治区内跨行政区域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负责编制规划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由江河、湖泊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的编制,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范围内跨行政区域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量分配方案涉及的用水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区域用水总量。
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方案制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有调蓄功能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进行蓄水和泄水。
Chapter 3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鼓励对雨水进行收集、开发、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实现污水处理再利用。
牧区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扶持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牧区水利建设,保证建设资金足额落实。
取水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涉及水资源论证等事项的涉水区域评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4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管理范围内弃倒垃圾和其他污染水源的物品。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污水排放至河道、湖泊、水库、渠道等水域管理范围内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Chapter 5节约用水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则要求,用水定额根据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修订。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供水企业、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和用水设施、设备、器具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加强供水管网的管理与技术改造,防止输水过程中的漏失。
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水户公开用水量和用水价。
工业企业应当通过节水技术改造,发展节水型工业。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严格限制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及设备。
全面推广节水设施、设备,用水量达到规模以上的服务业实行计划用水。城市生态景观、园林绿化、消防、工业生产、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和建筑施工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提升再生水利用水平。
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逐步更换改造城镇公共与民用建筑已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设备。
Chapter 6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依法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关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资源税的;
(四)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五)不按照径流调蓄计划或者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或者泄水的;
(六)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