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工农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以及节约保护和防洪要求相适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强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发展节水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