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水政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关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