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7, 202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7, 2022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18年9月12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9月15日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和处置
(一)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与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湖泊、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等地点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对统一收运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应收尽收;与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约定收运时间等事项,并于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为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全密闭的专用收集容器;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收运间隔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为专用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装置,并确保准确运行;安装计量器具,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准确称重计量。
(四)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餐厨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丢弃,保持运输车辆的整洁和收运过程的卫生;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环境。
(三)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自行集中处置。
(四)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准确称重计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监督管理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