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统一收运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应收尽收;与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约定收运时间等事项,并于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为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全密闭的专用收集容器;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收运间隔时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为专用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装置,并确保准确运行;安装计量器具,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准确称重计量。
(四)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餐厨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丢弃,保持运输车辆的整洁和收运过程的卫生;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