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与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湖泊、河道、公共排水设施、公共厕所等地点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