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2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专门委员会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要求,工作中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
Chapter 2组织机构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人员。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进行增补。
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停止或者终止。专门委员会的职务被终止的,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主任委员出缺时,由主任会议在副主任委员中明确一人主持工作。
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专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为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Chapter 3工作职责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三)承担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五)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
(七)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任期届满时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届工作。
(一)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建议,组织开展立法调研;
(二)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以及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前参与指导有关方面组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三)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在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
(四)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参与立法协调、法规清理、区域协同立法等工作,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给予指导;
(五)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立法工作。
自治州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州、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征求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审议情况的说明和提出批准的决议草案。
(一)对拟听取和审议的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对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提出意见;
(二)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工作,围绕专题询问的选题提前开展调研,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提出有关建议;
(三)审议和研究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四)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有关受质询机关对相关质询案的答复,并提交答复质询案情况的报告;
(五)提出下一年度与本委员会相关的监督事项建议;
(六)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监督工作。
其他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研究处理。
通过座谈会、专题研讨、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联系,加强与各设区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
加强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立法、监督等工作交流协同。
Chapter 4议事规则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专职副主任委员召集,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下设办事机构负责人等参加。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Chapter 5自身建设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履职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提高履职水平。
专门委员会可以建立专家顾问制度,为依法履职提供专业支持。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其出席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参与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