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

(三)承担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五)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

(七)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任期届满时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届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