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22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2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正)
本条例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条例。
离退休军人、战时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按照军人对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一)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军属抚恤优待和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以及随军家属的招聘、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查处侵犯军属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随军家属就业促进、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等工作;
(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子女以及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教育优待工作;
(四)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军人军属医疗保障相关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助驻军部队建立涉军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六)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侵犯军人军属权益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办理涉及军人军属权益案件的法律监督,对危害军人军属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诋毁、侮辱、诽谤军人形象,贬损军人名誉。
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送喜报祝贺,并做好慰问军属和宣传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战区(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对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或者相应奖励的军人以及烈士,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入志标准将其载录地方志。
军人牺牲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悼念和褒扬;国家公祭日、烈士纪念日、“八一”建军节等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应当邀请军人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
国家和本省对家庭优待金的增发情形和增发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军士入伍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其成员资格。
远离军队体系医院的军人和军队提供医疗保障的随军配偶、子女,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相关费用由批准单位与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按照规定结算。
退役军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和退役军人子女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地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接转。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到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就读;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一)乘坐汽车、火车、轮船、民航班机等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
(二)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时优先就诊;
(三)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地铁和轻轨等交通工具;
(四)免费游览公园和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单位经营的旅游景区、名胜古迹;
(五)免费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铁路、公路、水路等客运部门在有条件的车站、码头应当为军人设置专门的购票窗口和候车(船)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设置专门窗口。无条件设置的,应当设置军人优先标志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军人随军配偶。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定向招收录用军人随军家属;经济性裁减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留用军人随军家属。
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工作和职务。国家规定应安排相应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安置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应当按照安置计划安排相应的公务员职位。
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和工作年限计算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子女的随调随迁、就业安置、转学入学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一)军士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任务较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职工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接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聘用军龄十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大学毕业后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组织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的事业单位专项招聘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时,应当主要从大学生退役士兵中招录。在每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考试录用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本省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招聘录用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给予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创业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士兵退出现役后,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本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免试进入本省普通本科学习;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和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离退休军人的接收安置和待遇保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