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驻军部队做好军人和随军配偶、子女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远离军队体系医院的军人和军队提供医疗保障的随军配偶、子女,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相关费用由批准单位与选择就医的定点医院按照规定结算。

退役军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和退役军人子女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地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接转。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