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十二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任务较重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