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现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并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军人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新兵入伍、士兵退役等重要活动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光荣牌的统一制作。
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送喜报祝贺,并做好慰问军属和宣传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战区(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对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或者相应奖励的军人以及烈士,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入志标准将其载录地方志。
军人牺牲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悼念和褒扬;国家公祭日、烈士纪念日、“八一”建军节等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应当邀请军人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