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邵水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5, 2022
- In force from
- August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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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 根据2022年6月28日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并经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邵水,是指邵东县双凤乡回龙峰西北麓至邵阳市区沿江桥的干流及石坝河(又称落水河)、槎江、西洋江(又称龙山河)、檀江、红旗河等支流。
本条例所称邵水流域,是指本市境内降雨汇入邵水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邵水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工作负责,将邵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邵水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邵水保护实施方案,组织落实邵水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邵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邵水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邵水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邵水保护的有关具体工作;邵水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邵水保护有关工作。
邵水保护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重要内容。
河长应当加强对邵水流域的日常巡查,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行邵水保护相关职责;对未按照规定履行邵水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河长。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邵水的义务,有权对妨害邵水保护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的责任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一个月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对邵水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水污染防治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邵水流域县(市、区)实际情况进行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禁止单位和个人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入河排污口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标牌等工作。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公共排污管网不能覆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安装在线检测监控设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邵水流域水库、大坝、水电站等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范围内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工作。
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河道垃圾、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清理打捞,不得向下游排放。
打捞的漂浮物、有害藻类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水质监测数据作为邵水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考核与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Chapter 3生态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邵水流域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生态公益林和改变湿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砍伐林木、占用湿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并依照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水投入保障和激励机制,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引导用水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支持水循环利用。
鼓励单位及个人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单位及个人自行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加强邵水流域福寿螺、凤眼莲、水葫芦等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的监测、预警与防治。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邵水设置禁渔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在邵水流域其他区域从事垂钓等活动的,应当及时清理所产生的垃圾、废弃物。
Chapter 4河道管理
邵水河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并设置标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二)围垦河流,以填埋、挤占、覆盖等方式侵占河道、滩地;
(三)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
(四)利用河道、洲岛、滩地从事种植等影响行洪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五)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养殖活动;
(六)从事水上餐饮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危害河道的行为。
邵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流域内泄洪闸、冲沙闸等进行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邵水流域禁止新增水电站,逐步淘汰和退出落后、废旧水电工程。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邵水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内容,未按规划要求开展建设、保护的;
(二)不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不遵守河道管理规定,违规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不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邵水流域其他区域从事垂钓等活动,未做好所产生的垃圾、废弃物清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围垦河道,以填埋、挤占、覆盖等方式侵占河道、滩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施工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利用河道、洲岛、滩地从事种植等影响行洪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邵水流域其他区域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从事水上餐饮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