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邵水流域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邵水流域县(市、区)实际情况进行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