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当科学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人工增殖放流。

鼓励单位及个人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单位及个人自行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邵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加强邵水流域福寿螺、凤眼莲、水葫芦等外来有害物种入侵的监测、预警与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