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8,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2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减雨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航和航空管制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和效益。
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Chapter 2规划建设与组织实施
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基础设施、科技支撑、队伍建设、安全管理、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人员密集度、交通、通讯等,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需求。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不得擅自变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设备;
(二)有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设备库房、弹药临时储存场所等设施;
(三)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作业指挥、操作等作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出现干旱或者预计旱情持续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危害农作物的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森林长期处于高火险等级时段的;
(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需要的;
(五)国家规定重大活动保障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适宜的天气条件,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航空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作业期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点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收到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作业结束后,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报告航空管制部门。
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生态环境等资料。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有关航空管制部门和机场应当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降、备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做好作业空域和飞机驻场保障工作。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统筹本省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人工防雹工作,指导跨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协同作业,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率。
作业档案应当包括作业目的、时段、地点、设备、弹药种类与用量、空域申请与批复等内容。
Chapter 3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再具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的单位,按照权限责令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设备、炮弹、火箭弹的储存、运输进行监督和指导,落实监管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不得影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作业安全。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只能用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和检修后的试射、训练;发生丢失、盗抢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自建专用仓库等方式,协调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等储存工作。
作业点发射装置和弹药的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报废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处置。
(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中发生突发事件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依法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