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