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2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本行政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不正当竞争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反不正当竞争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反不正当竞争意识。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举报投诉、纠纷协调等机制,并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协调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引导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竞争。
省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跨省域反不正当竞争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通过案件会商研判、裁量标准互通等方式促进执法标准统一。
Chapter 2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市场主体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或者代表市场主体名称和社会组织名称的标志、图形、代号;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店名称、自媒体名称、应用软件名称、应用软件交互界面、网页等;
(四)将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五)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前款第一项所称装潢。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所称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销售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经营者支付折扣、佣金以及交易相对方接受折扣、中间人接受佣金,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一)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功效)、工艺、质量、用途、产地、成分、售后服务等;
(三)商品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市场占有率等;
(四)商品的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转发量、浏览量等;
(五)商品的用户评价、曾获荣誉、品牌历史或者来源等;
(六)有关经营者和商品的其他信息。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报道、声明性公告或者对比;
(二)使用第三方的数据、结论等不完全引用或者忽略必要前提条件;
(三)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作为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四)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进行宣传;
(五)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六)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前款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下列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一)与技术有关的实验(试验)数据、设计方案和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工艺流程、技术图纸、技术诀窍、研发记录、程序代码、算法等技术信息;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库存数据、战略规划、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利润模式、薪酬体系、采购计划、投标文件等经营信息;
(三)其他商业信息。
经营者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获得该产品技术信息的,不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地点、兑奖方式、中奖概率(奖品数量)、奖金金额(奖品价格)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不得变更已经公示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有奖销售信息,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彩票销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未经用户同意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五)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六)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过滤、修改、关闭、卸载、下架、屏蔽链接、覆盖内容等干扰行为;
(七)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Chapter 3监督检查
社会调查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调查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具相应的调查评估报告,并对调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商业秘密权利人请求监督检查部门查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应当提供被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已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被侵权事实等初步材料。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涉嫌侵权人提供其所使用的商业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或者系合法获得的证明材料。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Chapter 4法律责任
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收受贿赂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法进行检查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罚款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没收财物不制作没收清单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财物的;
(四)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