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报道、声明性公告或者对比;

(二)使用第三方的数据、结论等不完全引用或者忽略必要前提条件;

(三)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作为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四)将特定条件下形成的结论作为普遍性结论对商品进行宣传;

(五)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六)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