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本行政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跨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