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2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
(一)自治县境内西京古道、观澜书院等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与古建筑,以及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等可移动文物;
(二)乐富村农民协会旧址、铁龙头村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文献资料和可移动实物;
(三)大桥镇大桥村、深源村等中国传统村落,尚未列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单、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等但具有保护价值的村落;
(四)自治县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说故事、瑶族民歌、客家山歌、瑶族舞蹈等传统文学、音乐、舞蹈、曲艺以及作为其载体的民族语言,瑶族盘王节、瑶族双朝节、瑶族服饰、客家圣祖祭、客家契娭生日等民俗,武操惊狮等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瑶族刺绣、苦爽酒酿造等传统技艺,瑶族传统医药;
(五)其他文化遗产。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建筑物、设施、标志等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对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
(一)有损毁、灭失、消亡危险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
(二)尚未认定为文物,但有历史价值的遗址、遗迹、实物和建筑;
(三)尚未列入市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四)尚未列入相关保护名单名录、保护规划,但具有保护价值的村落;
(五)有损毁、灭失危险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实物和相关资料;
(六)其他濒危的文化遗产。
(一)收集、整理、修复、保存具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
(二)保护、维护、修缮具有价值的村落;
(三)利用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或者实物保存等方式,真实系统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信息,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
(四)维护、修缮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和实物,加强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五)整理出版图书、刊物、音像制品等成果和资料;
(六)其他抢救性保护措施。
文化、城乡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文化生态保护核心区专项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和专家意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公开规划和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传统村落、代表性建筑物等设置文化遗产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镇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实施,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统一设置保护标志。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机构应当开展文化遗产的传播,馆藏的文化遗产项目向社会免费开放。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推动具备条件的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所在地开辟对外陈列展览场所。
交通、旅游、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作辖区地图与路标指引、建设公交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开发公众服务平台时,应当包含文物保护单位、红色革命遗址、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所等内容。
(一)建立文化遗产数据库,出版书籍、音像资料,定期举办文物展览;
(二)建立文化遗产研究学会,开展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到国内外参加展演活动;
(四)支持创办文化团体和展演队伍,组织开展文化遗产的文艺创作和演出,依托文化遗产组织民俗、文化和体育活动;
(五)依托红色文化遗产,运用报纸、图书、影视作品、互联网、新媒体等信息媒介,开展红色文化宣传;
(六)尊重瑶族服饰的穿戴及瑶族语言的使用;
(七)其他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到学校等传承场所开展传承教育活动。
依托红色文化遗产,设立爱国主义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史教育等红色教育基地,发挥红色文化遗产的教育功能。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可以通过非遗工坊、孵化联盟、文化产品集市、文创产品展览、推介会等形式推动文化产品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民族文化传统。
红色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禁止歪曲、亵渎、丑化、否定与红色文化遗产相关的人物事迹和精神文化。
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文化遗产调查、发掘、鉴定、整理、评估、申报、保护、传承、补助、管理、利用、基地建设以及队伍的培养、培训和建设等方面。
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由社会捐赠及政府拨款等组成。
(一)濒危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
(二)文物、遗迹的发掘、维护、修缮、技术咨询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三)红色革命遗址的保护、保存和红色文化的宣传教育;
(四)经济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学艺者的传承传播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红色文化遗产有关的理论与应用研究,收集、整理、编纂和出版红色文化遗产相关资料,深入挖掘和展示红色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历史价值。
(一)从事文化遗产调查、整理、抢救、保护、保存、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文化遗产原物或者载体无偿捐献给国家的;
(三)阻止、举报破坏文化遗产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表彰或者奖励的。
(一)未对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调查、制定保护规划,或者未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未及时建立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或者未对文化遗产濒危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的;
(三)未设置文化遗产保护标志或者未建立保护档案的;
(四)侵占、挪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护基金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一)侵占、破坏列入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的;
(二)不当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
(三)破坏传统村落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和行为的;
(四)侵占、破坏、污损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烈士纪念设施及其周边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