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文化、城乡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遗产濒危项目采取下列抢救性保护措施,予以重点保护:
(一)收集、整理、修复、保存具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
(二)保护、维护、修缮具有价值的村落;
(三)利用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或者实物保存等方式,真实系统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口述史、传统技艺流程、代表剧(节)目、仪式规程等信息,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
(四)维护、修缮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和实物,加强红色革命遗址、遗迹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
(五)整理出版图书、刊物、音像制品等成果和资料;
(六)其他抢救性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