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列入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的;
(二)不当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
(三)破坏传统村落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和行为的;
(四)侵占、破坏、污损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烈士纪念设施及其周边环境的。
Local Regulations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