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公园广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1, 2022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2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1年12月30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县(区)级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园广场管理相关工作。
非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由建设单位或者接收单位设立管理机构,并报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经批准的建设与管理规划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一)各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
(二)注重结合本市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刘三姐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山水文化、奇石文化、紫荆花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本地人文历史特点,满足自然资源保护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或者广场;
(三)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或者广场;
(四)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规划建设以绿化为主的游园,并配备相应设施。
建设与管理规划还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合理设置机动车停放场地,预留公共交通站点,并保障公园广场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彰显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二)新建建(构)筑物,其形式、体量、色彩与公园广场整体风格相协调,并按要求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的不协调建(构)筑物,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设置各类游乐、娱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四)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技术和新产品。
公园广场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避开游客活动密集区域和主要景点,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的生长。
公园广场的出入口、主要园路、建(构)筑物、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因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广场用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用地补偿方案,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用地补偿方案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Chapter 3管理与服务
(一)建立健全公园广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公园广场内的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和绿化景观等的维护与管理,制止破坏公园广场设施及景观的行为;
(三)负责公园广场内的安全管理、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
(四)做好公园广场内的卫生保洁,使地面无明显积水、垃圾和废弃物;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杂物,无异味;
(五)对公园广场内的游憩、纪念、集会、避险等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
(六)结合公园广场的功能定位,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广场管理服务活动;
(八)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不文明和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在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游览示意图、简介、游客须知、管理机构名称和监督服务电话,主要路口设置导向标识;
(二)对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建(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设置介绍牌;
(三)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有条件的公园广场为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
(四)设置橱窗、展牌等科普设施,普及宣传科学知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公益性宣传活动提供宣传栏以及宣传单发放点;
(五)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医疗急救设备;
(六)保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
(七)法律法规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园广场的驻园单位和住户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管理制度,服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损毁公园广场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广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实行收费的公园,门票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的配套商业设施对外出租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以及城管、电力、水务及通信等作业车辆;
(三)驻园单位公务车辆和住户车辆,执行环卫、养护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公园观光车辆;
(四)持有公园广场管理机构书面准许的其他车辆。
经准许进入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要求行驶和停放。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广场周边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公园广场自身特点和游客需求,在公园广场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置显著标志,告知该区域范围、环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时间规定等,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时段,禁止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抽打陀螺、甩响鞭等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
在非禁止时段和区域内开展广场舞、歌唱等健身、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该区域环境噪声排放限值,鼓励以佩戴耳机或者不使用扬声设备等方式进行。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宠物准入相关规定,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公园广场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告知是否允许携带犬类等宠物入园(场)及相关注意事项。
携带准入宠物进入公园广场的,应当采取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
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可以划定宠物活动区域。
利用公园广场场地或者设施举办活动的,应当取得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书面同意;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使用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活动参与人员和游客的安全。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广场避灾避险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避险人员应当服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指挥。
(一)在建(构)筑物、各类设施设备和树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乱涂写、乱刻划、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四)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进行轮滑、滑板、平衡车、放风筝、游泳、垂钓、宿营等活动;
(六)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七)未经准许摆摊设点,兜售商品,发放商业广告传单、宣传品;
(八)采挖植物,采摘花果,损毁草坪、树木;
(九)捕捉、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打赤膊、在公共座椅上躺卧等其他影响景观和环境卫生,或者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的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抽打陀螺、甩响鞭等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的;
(二)在非禁止时段和区域内开展广场舞、歌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所产生的噪声超过该区域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
未及时清理宠物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第五项规定在禁止区域内进行轮滑、滑板、平衡车、放风筝、游泳、垂钓、宿营等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放孔明灯的,处一百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