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的配套商业设施对外出租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