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或者携带宠物进入公园广场未采取牵引等措施进行有效管护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所携带宠物。

未及时清理宠物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