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抽打陀螺、甩响鞭等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的;
(二)在非禁止时段和区域内开展广场舞、歌唱等健身、娱乐活动,所产生的噪声超过该区域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