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专利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21, 2022
- In force from
- April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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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articles
(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管、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专利促进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制定。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获得前款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报酬可以采用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鼓励高等院校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鼓励大、中、小学学生开展发明创造竞赛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观念和专利保护意识。
Chapter 3专利运用
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
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投融资担保。
鼓励取得专利技术的企业建立相关领域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源的充分利用。
在同等条件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专利专项资金要优先扶持科技型企业和实行专利联盟的企业实施专利产业化开发应用项目。
Chapter 4专利保护
(一)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申请处理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市的案件;
(二)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案件;
(三)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由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委托的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的案件。
当事人自愿申请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费用暂由申请人垫付;专利管理部门认定责任后,技术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鼓励和扶持建立民间专利权维权组织,形成专业性和区域性民间专利权维权体系。
鼓励专利服务机构无偿提供专利权维权援助。
展会期间,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且有证据证明参展商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有假冒专利行为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参展商撤展,并依法予以处理。
Chapter 5专利服务与管理
(一)涉及专利技术的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二)涉及重要专利技术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引进项目、重大合资或者合作项目;
(三)涉及重要专利技术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购、重组、转让、破产清算项目;
(四)国有企业、科研机构重要专利技术进出口;
(五)涉及专利技术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一)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成立公司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专利权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专利权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专利权的;
(六)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间收购、置换或者接受出资涉及专利权的;
(七)国有企业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八)其他依法需要进行专利权资产评估的。
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专利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专利权资产评估。
(一)专利技术或者专利产品申请政府奖励;
(二)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三)在展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中,参展商在产品、展板或者宣传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四)标注专利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
(五)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
(六)需要提供专利有效证明的其他情形。
专利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出具虚假报告;
(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披露其商业秘密;
(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提供虚假文件等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在享受财政补助、贴息、担保等资格,参与评优评先、招投标等方面,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等联合惩戒措施。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以及销售上述产品的,情节轻微的,对假冒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处5000元罚款,对假冒发明专利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罚款;
(二)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情节轻微的,对假冒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处3000元罚款,对假冒发明专利处5000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罚款;
(四)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设计的,情节轻微的,处1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
(一)拒不受理专利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专利技术风险审查或者指导、监督专利权资产评估,导致发生不良后果的;
(三)对无专利服务资质和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从事营利性专利服务不予查处,情节较重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