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专利管理部门组织专利技术风险审查:

(一)涉及专利技术的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二)涉及重要专利技术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引进项目、重大合资或者合作项目;

(三)涉及重要专利技术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购、重组、转让、破产清算项目;

(四)国有企业、科研机构重要专利技术进出口;

(五)涉及专利技术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