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属于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还应当同时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

(一)专利技术或者专利产品申请政府奖励;

(二)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三)在展览会、交易会等展会活动中,参展商在产品、展板或者宣传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识;

(四)标注专利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

(五)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

(六)需要提供专利有效证明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