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专利交易、代理、咨询、评估等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经营。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资质的机构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专利服务。

专利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出具虚假报告;

(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当事人同意披露其商业秘密;

(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