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31, 2022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2
- Articles
- 20 articles
(1999年5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制造、修理、安装、进口、销售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使用计量器具、计量单位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的计量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对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提供电子信息服务;
(三)编印出版教材;
(四)公开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技术资料;
(五)制作、发布广告;
(六)印制票据、票证、账簿;
(七)制定商品或者产品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使用说明书;
(八)出具商品或者产品检定、校准、测试、检验、鉴定数据;
(九)标注商品标识;
(十)开具处方,填写病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进出口商品和出版古籍、文学书籍等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
(二)用不合格零配件组装、改装的;
(三)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制造、销售的其他计量器具。
(一)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二)破坏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标记;
(三)使用超过检定周期和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对工作计量器具接受强制检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经营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应当与结算值相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的有关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和大型商场应当设置公平计量器具,为社会提供公证计量数据。
(一)对当事人、证人和有关活动进行调查;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物品存放地进行检查;
(三)使用录音、摄像、照像等手段现场勘验;
(四)查阅、复制有关的账簿、票据、凭证、函电、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和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