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提供电子信息服务;

(三)编印出版教材;

(四)公开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技术资料;

(五)制作、发布广告;

(六)印制票据、票证、账簿;

(七)制定商品或者产品标准、检定规程、技术规范、使用说明书;

(八)出具商品或者产品检定、校准、测试、检验、鉴定数据;

(九)标注商品标识;

(十)开具处方,填写病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进出口商品和出版古籍、文学书籍等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