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1, 2022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2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1年12月31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牧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牧场海域内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科技、审批服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海警、消防、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海洋牧场相关工作。
沿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一)编制海洋牧场规划时相互衔接;
(二)建立海洋牧场管理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
(三)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
(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海洋牧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措施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新闻媒体的联系和互动,宣传胶东经济圈各设区的市关于海洋牧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推广工作经验,营造合作共赢的良好社会环境。
Chapter 2规划建设
对海洋牧场规划中的位置、面积、布局、功能等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海洋牧场规划,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养殖水域滩涂、海上交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旅游发展、港口、水利、海岛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一)规划目标和依据;
(二)海域范围和功能区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人工鱼礁建设的技术要求;
(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物种名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创建主体给予相应奖励。
由财政资金或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海洋牧场项目应当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
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海域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批准续期,但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除外。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根据海域使用权人未使用的年限和海域的实际情况等给予相应的补偿。
海洋牧场建设主体在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开发利用
在开发和建设海洋牧场过程中,属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在公益性海洋牧场海域内不得从事生产性捕捞活动。
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研团队和人才,合力打造高能级海洋牧场科技创新载体,联合推动海洋牧场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创新能力。
市、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海洋牧场建设或者经营主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打造“可视、可测、可控、可预警”的智慧型海洋牧场,推动海洋牧场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发展。
海洋牧场平台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已报废或者弃用的海洋牧场平台,其所有人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
Chapter 4生态保护
(一)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种类和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二)从事渔业捕捞的,应当遵守渔具准入、捕捞限额等管理规定,保持鱼类种群、资源平衡;
(三)从事垂钓、体验式捕捞等休闲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鼓励和支持打造海洋牧场立体生态牧渔养殖模式,推进田园型海洋牧场建设,构建鱼虾贝藻参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牧渔增养殖系统,实现完整的生物链构建和海域自我净化。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海洋牧场配备水下在线监测系统,适时开展海洋牧场环境监测和渔业资源调查,及时掌握海洋牧场环境和资源变化情况。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海洋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Chapter 5监督管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
(一)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立体养殖等措施,构建或者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或者避敌所需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模式。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和目的,海洋牧场可以分为公益性海洋牧场和经营性海洋牧场。
(二)人工鱼礁,是指为修复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有目的地在自然海域中设置的人工构筑物。
(三)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牧场释放海洋生物的亲体或者苗种的活动。
(四)田园型海洋牧场,是指以立体、生态、循环养殖为主要特色,推进渔业生态化发展,实现鱼虾贝藻参多营养层级科学增养殖的大型综合类海洋牧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