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立体养殖等措施,构建或者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或者避敌所需场所,增殖养护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模式。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和目的,海洋牧场可以分为公益性海洋牧场和经营性海洋牧场。

(二)人工鱼礁,是指为修复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有目的地在自然海域中设置的人工构筑物。

(三)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牧场释放海洋生物的亲体或者苗种的活动。

(四)田园型海洋牧场,是指以立体、生态、循环养殖为主要特色,推进渔业生态化发展,实现鱼虾贝藻参多营养层级科学增养殖的大型综合类海洋牧场。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