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0, 2021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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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articles
(2021年9月2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Chapter 2倡导与规范
(一)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三)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和国歌,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不得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穿着要得体,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言秽语;
(二)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时按顺序上下,礼让老、弱、病、残、孕人员;
(五)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在观看演出、比赛等活动时,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文明喝彩助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七)不损坏路灯、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标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八)开展健身、娱乐、宣传、销售、庆典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
(九)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遵守秩序,不干扰他人;
(十)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十一)其他相关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辆应当安全、文明,礼让行人,禁止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占用应急出口、通道;
(二)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驾驶员在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载;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礼让行人,不超速行驶,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载客载物,不乱停乱放;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有需要的人员让座,不得抢座、霸座,不脱鞋晾脚,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六)尊重司乘人员,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七)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其安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文明使用,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自觉佩戴口罩;
(三)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不随地吐痰、便溺,不随地扔烟头;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排污水、乱堆杂物;
(六)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七)不乱发乱贴乱扔广告、传单;
(八)不随意抛撒、焚烧冥纸等丧葬祭奠物品;
(九)不攀折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草皮绿地;
(十)其他相关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焚烧垃圾、秸秆、杂草;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四)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不随意进入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各类自然保护区;
(五)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不挤占公共空间、应急出口、消防通道和无障碍设施;
(二)不私搭乱建;
(三)从事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不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违反规定饲养畜禽、宠物、大型或者烈性犬只,携犬出户采取犬绳牵犬等安全措施,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不在小区公共区域种植农作物;
(七)其他相关规定。
(一)文明办理红白或其它喜事,不索要、收受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二)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三)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化肥农药及其包装物;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烈士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四)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文明上网,诚信用网,理性表达,远离不良网站,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淫秽、暴力信息;
(三)不泄露他人隐私;
(四)不以发帖、跟帖、评论、人肉搜索、智能换脸、智能变声等任何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五)其他相关规定。
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抵制假冒伪劣,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不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暖等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四)崇尚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五)倡导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六)讲究卫生,养成健康生活习惯,科学预防疾病。
Chapter 3保障与监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政策;
(二)指导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
(三)统筹协调、组织指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表彰、奖励、优待和宣传工作;
(五)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六)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纳入公民诚信建设体系,完善奖惩机制;
(七)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一)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筒、垃圾存放清运站、污水收集处理站(厂)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示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完善道路监控系统,保持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加强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不文明行为。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及其它不应曝光的情形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社区通报,由公共媒体依法曝光。
鼓励、支持群众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不文明行为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