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下列公共服务设施:
(一)道路、桥梁、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筒、垃圾存放清运站、污水收集处理站(厂)等环卫设施;
(六)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示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