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工作;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表彰、奖励、优待和宣传工作;

(五)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六)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纳入公民诚信建设体系,完善奖惩机制;

(七)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