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慈善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21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1
- Articles
- 74 articles
(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对接慈善需求,整合慈善资源,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的慈善工作,促进社区慈善发展。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捐赠人、慈善组织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服务便利。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慈善公益宣传,宣传慈善典型,弘扬慈善文化。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网信、通信管理、公安、审计等部门和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依法参与慈善工作。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Chapter 2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对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已经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符合慈善组织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其登记的市或者区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经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不再从事慈善活动的,可以依法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慈善组织的章程示范文本。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使用时间有明确规定,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将捐赠财产用于相关慈善项目。
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慈善组织应当监督受益人合理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与慈善组织签订的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的,应当参照慈善组织终止的要求,对慈善组织存续期间的慈善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Chapter 3慈善募捐和捐赠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同时向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先行告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一)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募集财产使用计划;
(二)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
(四)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捐赠人捐赠房屋等不动产,涉及所有权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捐赠股权的,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应当提供有关权利证明,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捐赠财产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假借慈善的名义推销产品,不得对慈善行为进行不实宣传。
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个人求助应当合理确定募款上限,当募款金额达到上限或者求助目的已经实现、消失时,应当及时、主动申明不再继续接受捐赠;超额部分或者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赠资金,应当退还捐赠人或者转赠给慈善组织。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发布的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显著位置或者通过其他易于公众识别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公众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且不得代为接受捐赠;发现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服务,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调查处理。
Chapter 4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受托人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
根据慈善信托文件的约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增加新的委托人、信托财产,或者变更受益人范围及其选定程序和方法等信托事项。
按照前两款规定变更受托人或者信托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新备案或者变更手续。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民政部门报告后,予以公告。
慈善信托设置信托监察人的,清算报告应事先经信托监察人认可。
Chapter 5社区慈善
鼓励社会力量运营慈善超市。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超市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
社区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由捐赠人、发起人,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和乡镇、街道的代表组成。
城乡社区组织因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需要在本社区募集财产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将募集财产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在本社区内公开,接受监督。
鼓励慈善组织对城乡社区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进行指导,或者合作开展有关慈善活动。
Chapter 6慈善文化
鼓励各区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奖励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广告经营者应当安排一定的版面或者时段,刊登或者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宣传慈善文化、慈善活动、典型人物和事迹等内容,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相关单位应当减免慈善公益宣传费用。
鼓励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普及慈善知识,弘扬慈善文化。
中小学校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学校相关课程,组织学生参与符合其身心特点的慈善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将慈善文化纳入通识课程,将学生参与慈善活动情况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Chapter 7信息公开
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相关信息,并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慈善需求发布等服务。
(一)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
(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公开募捐方案,以及公开募捐情况;
(三)募集财产的使用情况;
(四)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一)慈善信托设立情况;
(二)信托事务处理情况报告、财产状况报告;
(三)慈善信托变更、终止事由;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慈善组织资助受益人时,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对涉及受益人隐私的信息,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
Chapter 8促进措施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确认和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建设和服务项目,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符合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的慈善项目,可以通过公益招投标等方式,由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资助。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慈善组织合作,开设慈善相关专业,开展慈善理论和慈善文化研究,设立慈善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超市办理相关经营许可事项。
鼓励和支持金融、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机构,为捐赠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等提供专业服务,并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Chapter 9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供的平台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查处信息公开机制,强化协同监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协同合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Chapter 10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对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二)代为接受捐赠;
(三)未在显著位置或者通过其他易于被公众识别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四)发现有虚构事实等违法行为,未立即停止服务,或者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