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鼓励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设置信托监察人。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