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任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每届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