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任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每届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