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本人担任。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为本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三)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与委员一并选举,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任期内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的,由候补委员递补剩余任期。
鼓励业主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