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等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并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布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情况和相关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