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1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1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1年7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庄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治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治理任务、统筹资金管理和使用、推进治理项目实施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治理任务,做好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村(居)民应当自觉参加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Chapter 2垃圾治理
个人应当将在宅基地建设、装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确定的地点,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进行转运、处置。
Chapter 3污水粪污治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就地利用或者依法妥善处理。
人口规模较大村庄、乡村旅游景区等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厕所。
Chapter 4村容村貌治理
(一)宅基地和居住地由使用者负责;
(二)农村承包地由承包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村庄集体所有的道路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公共场地等公共区域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者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墙面完整,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清洁美观;
(二)空闲、废旧的校舍、厂房、住宅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通过依法盘活等方式重新投入使用;不能投入使用的,经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维修或清理;
(三)集贸市场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
(四)乡村道路实施硬化工程,主要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及路堤边坡防护设施,并做好道路养护维修工作;
(五)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六)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他公共区域和闲置土地应当种植树木或者栽种花草,确保村庄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
(二)擅自张贴、刻画、喷涂小广告;
(三)在村庄内的公共区域堆放秸秆、柴草或者其他杂物;
(四)擅自损毁村庄公共绿植、园林景观、垃圾收集及其他公共设施;
(五)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张贴、刻画、喷涂小广告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村庄内公共区域堆放秸秆、柴草或者其他杂物,严重影响村容村貌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二)擅自损毁村庄公共绿植、园林景观、垃圾收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